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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9年全市“十大典型案件”中,一家公司经营的乌鸡中被检测出兽药残留超标。被查后,该公司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并*终被处以三万元罚款。经华商报记者核实,该案件中被处罚的公司为榆林人民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16日,监管部门对位于榆林市高新区明珠大道榆林人民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乌鸡(2斤)予以送检。8月22日,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三个检测项目中璜胺类实测值153 ug/kg(标准指标:ug/kg≤100), 单项判定不合格;氧氟沙星实测值152 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不合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实测值201 ug/kg,(标准指标:ug/kg≤100),单项判定不合格。恩诺沙星、璜胺类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月23日下午,执法人员向人民大厦送达了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天正式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9年7月10日,榆林人民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从榆林市榆阳区明锋酒店用品配送门市购进乌鸡6只,后加工成“国药花胶炖乌鸡”对外销售。2019年11月13日,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该公司,该公司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陈述、申辩权。
榆林人民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终监管部门决定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案例分析中称,榆林人民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榆林市餐饮服务行业的标杆及窗口,在食品安全方面更应该严格管理,因此,榆林人民大厦未能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索票索证等义务,也给予了一般处罚。
来源:环京津网